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车某某, 泉州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4民初19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原告车某某与被告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泉州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车某某与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形成的定制家具买卖合同关系;二、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某某货款24000元;三、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车某某处(洛江区津汇红树湾A区7-1405号)取回案涉剩余的定制家具并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福建九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