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江某某, 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亿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阿思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执异103号,(2021)闽0206民初1182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厦门亿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阿思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亿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第三人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江某某、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厦门阿思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亿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江某某在未缴纳出资60万元的范围内,福建南海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240万元的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厦门阿思米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债务[付款金额以本院(2021)闽0206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为准]。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