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国开公司,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初587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雪琴、卓廷厚、潘清寿、潘清华:本院审理的(2021)闽02民初587号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02,000,000元、违约金(以172,955,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3日计至实际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二、被告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9月21日为1,352,725元,此后以尚欠股权回购款102,000,000元为基数,按投资收益率1.2%/年的标准,计至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三、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承担补足义务;四、被告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对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三项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就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票行使质押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三项下的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翔安区翔安高技术产业基地市头路与舫阳南路交叉口西南侧X2016G05-G地块行使抵押权,并以该地块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三项下的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八、驳回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274元,由原告国开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雪琴、卓廷厚、潘清寿、潘清华共同负担7054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