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游某某,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民终1681号,(2021)闽0703民初166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游某某: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游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为: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3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二、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透支普惠金融卡的借款本金49948元及暂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6769.28元、违约金2192.62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