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第三人-侯某某,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内0502民初79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内容
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项内容为:一、第三人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某某河沙款43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0.00元,由第三人侯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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