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辽执复271号,(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执复2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