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24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2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宋某某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借款本金594560.47元、利息2907.48元,并按照《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2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有权以被告宋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锦苑12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83697号)在抵押权登记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