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某某,晋中市新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韩某某,杨某,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中宏图建筑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晋0702执异35号,(2015)榆法执字第252号
案由
其他执行
公告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新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韩某某、杨某、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依据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榆法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榆次液压件厂宿舍北侧,太原铁路分局宿舍西侧和福聚商品住宅项目1幢4单元2层40202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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