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1执异98号,(2019)黔0111执291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周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20)黔0111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李某某为本院(2019)黔0111执29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1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本院(2019)黔0111执29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不服,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