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吴某某,徐某,赵某,蒲某某, 阜阳市颍州区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02民初13943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蒲某某、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孙某某、吴某某、徐某、赵某诉阜阳市颍州区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3943号民事判决书及阜阳市颍州区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状,判决停止对位于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大门南侧第7-10间商铺的执行: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运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