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1年9月29日在G165版刊登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的公告,现将被告内容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李王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更正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