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张某某, 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3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张某某:原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6500元,由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