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厦门凌艳鑫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63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6390号原告厦门凌艳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907.8元,并自2021年11月5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