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某某,第三人-,东方资管福建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厦门信托咨询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1062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银行厦门信托咨询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银行厦门信托咨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东方资管福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银行厦门信托咨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11号之八1001室房产的抵押登记涤除手续;二、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11号之八1001室房产抵押登记涤除后三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11号之八1001室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权属登记至陈某某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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