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肃大唐宫餐饮有限公司,李某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唐某某,丁某某, 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甘75执异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唐宫餐饮有限公司、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唐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方电话长期无人接听,且住所地无人接收我院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7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