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安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59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安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安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500元、截至2021年8月21日欠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4239.45元,共计174739.4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年利率的150%即7.3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年利率的150%即7.35%计算);原告有权对被告李某某、安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由被告李某某、安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丰庆路以南望都太阳城E区37号楼3单元601室[宁(2017)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9288号]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97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共计2497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