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某某, 广汉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胜大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0181民初55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汉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某某:本院受理(2021)宁0181民初5570号原告宁夏宁东胜大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广汉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