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180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撤销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宁0106民初118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暂计至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7日起产生的违约金支付至信用卡透支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