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 ,自贡惠源堂药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民初86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贡惠源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第1790551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自贡惠源堂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0元;四、被告自贡惠源堂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五、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自贡惠源堂药房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