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起诉要点: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7805.8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