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高某,孙某某,郭某某,黄某,杜某某,刘某, 本溪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本溪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溪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高某、孙某某、郭某某、黄某、杜某某诉你公司、被告本溪和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答辩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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