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某,鞠某某, 五家渠蔡家湖远东荣庆牧业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五家渠蔡家湖远东荣庆牧业场、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五家渠蔡家湖远东荣庆牧业场、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