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某某,第三人-包某某, 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162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谭某某诉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包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谭某某保证金10万元;被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鑫美联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谭某某承担返还上述款项的所得的利息25000.00元(利息以保证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利息计算,从2015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止)。实际从2021年6月1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的利息计算。以上共计12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02民初16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届满后次日下午3时在本院明法楼第15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进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