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某, 贵州壕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295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壕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石某某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石某某某与被告贵州壕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山市中小型企业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及《保山市中小型企业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贵州壕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某某合作履约金410000元(不含已返还的190000元);三、驳回原告石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石某某某负担1600元,由被告贵州壕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辛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辛街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