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闽清县金沙镇广峰村,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林某,林某某,第三人-林某, 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林某、林某、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闽清县金沙镇广峰村等180位村民与被告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某行政行为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林某某死亡,你作为继承人,依法有权参加诉讼。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闽侯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逾期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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