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王某某,江某某,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江某某:本院受理赵某某诉王某某、江某某、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