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江某某,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江某某:本院受理赵某某诉王某某、江某某、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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