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宏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宏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82868元;2.判令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宏蓝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款项合计:632786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