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某某, 厦门欣盛强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710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某某:原告厦门欣盛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欣盛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0110元及赔偿金1000元;二、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欣盛强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