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百安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02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百安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安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0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