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749号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与票号为06255764号银行转账支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0,0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与票号为06255765的银行转账支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4,27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08.00元,由被告负担657.00元,原告负担51元。公告费4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