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林某某, 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07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8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1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