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郑某某,第三人-, 福建闽星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民初47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林某某、郑某某、福建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林某某、郑某某、第三人福建闽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有限公司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林某某、郑某某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