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欧某某, 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1404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某某、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协议》无效;2、被告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欧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返还项目管理费180000元;3、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某某共同负担。被告福建龙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