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某某,韦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30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某某、韦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姚某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205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姚某某、韦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姚某某、韦某某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7484.7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2日利息为5652.96元、罚息为1622.56元,之后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姚某某、韦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38元;四、原告就本案债务对被告姚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何家三巷14号7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