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胡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30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胡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李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某、胡某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393.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利息为2542.56元、罚息为0元,之后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某、胡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835元;四、原告就本案债务对被告李某用于抵押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下屯松花岭小区第三栋8号4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