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娄底市恒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付某,李某某, 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粤湘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金城江区长丰汽车配件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桂1202民初32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梅州市粤湘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城江区长丰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恒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付某、李某某、梅州市粤湘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6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202民初320号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