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民初122号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云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昌宁县联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