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303民初437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03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