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2民初188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6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32899.2元及利息(含违约金等)39566.03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之后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化利18.2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张某已经偿还的款项);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2元,公告费780元,均由张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