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董某某,郝某某,郝某某, 赛罕区郝利军蔬菜批发配送部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民终5964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赛罕区郝某某蔬菜批发配送部、郝某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59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