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郝某某,郝某某, 赛罕区郝利军蔬菜批发配送部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1民终5964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董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赛罕区郝某某蔬菜批发配送部、郝某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59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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