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姬某某, 庆阳市西峰区正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正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