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某某, 河西堡镇金河自行车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321民初30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西堡镇金河自行车行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甘03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