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李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朱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21民初113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李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贷款本金35795.8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4824.38元,合计40620.1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某、李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三、被告林某、李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32元;四、被告熊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对被告林某、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24元、保全费510元、公告费56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