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刘某, 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4712号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47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各壹份。限你们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