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某某,丁某某, 丽江时星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某某、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丽江时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胜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