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某某, 福建德创针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21民初8757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本院受理(2021)闽0521民初8757号原告福建德创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1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德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款1445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付自2021年9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福建德创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福建德创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多预交的175.88元予以退回);被告卢某某负担81.8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