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某某,涧河加油站,宏腾加油站,中兴加油站,董某, 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并民初字第261号,(2021)晋01执恢106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程某某、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加油站:董某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并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宜阳县穆册乡花果山旅游区,面积为18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国用(2010)第18019号)及地上建筑物(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0005号的房产面积为1468.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0006号的房产面积为50.56平方米,无产权证号的房产面积为407.82平方米)、位于洛阳市宜阳县穆册乡花果山旅游区,面积为3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国用(2010)第18018号)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执恢1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58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领取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