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某某,涧河加油站,宏腾加油站,中兴加油站,董某, 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加油站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并民初字第261号,(2021)晋01执恢106号之二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程某某、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涧河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宏腾加油站、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加油站:董某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并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宜阳县穆册乡花果山旅游区,面积为18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国用(2010)第18019号)及地上建筑物(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0005号的房产面积为1468.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0006号的房产面积为50.56平方米,无产权证号的房产面积为407.82平方米)、位于洛阳市宜阳县穆册乡花果山旅游区,面积为3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国用(2010)第18018号)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执恢1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58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领取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