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阳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第三人-周某某, 柳州市民康糖果食品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202民初827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蒋某某、柳州市民康糖果食品厂、第三人:周某某:本院受理关于原告阳某某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民康糖果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柳州市民康糖果食品厂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某某支付借款利息1600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8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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