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乌云格日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12民初43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乌云格日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李某、乌云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1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