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左宗鹏,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7民初14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左宗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民初143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0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